行政通知

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

作者:法库县 点击次数:51 发布时间:2023-01-10   打印本页  关闭本页

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 便利购机者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

 

辽农机〔2023〕6号

各市农业农村局、财政局(不含大连),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、 财政局;各农机产销企业,购机者:

按照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 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》(农办机〔2022〕10号)精神,为进一 步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,提高购机者 申领补贴满意度,现就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相关事宜 通知如下。

一、便利提交补贴申请

从发文之日起,不再执行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  关于印发<2021-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》的通知》 (辽农机〔2021〕146号)中“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(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)总量110%的,相关 县应及时发布公告,停止受理补贴申请”规定。全面推行补贴政策 跨年度连续实施,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, 可按规定提出补贴申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,持续提升补 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。

二、优化执行补贴标准

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额以购置机具发票开具日期为准,补贴 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调整之日(含)前购置的执行原标准;调整之 日(不含)后购置的,按调整之日后的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。

三 、加快受理补贴申请及资金兑付

我省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将从发文之日起取消“资金预登 记”功能,原预登记申请由购机者于2023年2月10日前按规定自 行提交为正式申请。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所属县(市、区) 农业农村部门加大资金预登记自行提交正式申请的宣传力度,并按照规定时限内尽快完成相关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。

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所属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加 强补贴申请审核,严格机具核验,优化办理流程,确保补贴申请审核及时,核验规范,按程序按规定时限兑付补贴资金。

  

附件:购机者将预登记申请提交为正式申请的操作手册

 

 辽宁省财政厅

2023年1月5日

附件:购机者将预登记申请提交为正式请 操作手册.docx